丽水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丽水市水利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单位工作机构名称

丽水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丽水市水利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水利局312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578-2802215;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邮箱:lssslj2106613@163.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

丽水市水利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

机构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水利资金和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指导实施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市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级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河堤防、湖泊山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梅汛台汛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南明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南明湖的保护管理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南明湖保护管理的有关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梅汛台汛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机构设置:

丽水市水利局内设四个机构(办公室(挂法制处牌子)、规划建设与监督处、水利资源与运行管理处、直属机关党委),下设8家事业单位(丽水市水利监察支队、丽水市河湖管理中心、丽水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丽水市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中心、丽水市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丽水市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丽水市水文管理中心、丽水市南明湖管理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市水利局领导及分工

2.市水利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及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 市水利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 市水利局重点工作

6. 市水利局工作报告

7. 市水利局相关采购、统计信息

8. 市水利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 市水利局应急管理

10.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丽水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1.丽水市水利局官方门户网站:http://slj.lishui.gov.cn/

2.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2012025&webId=93 )开设栏目,公众可查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等重点公开信息。  

3.微信公众号:丽水水利

4.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5.指定地点:丽水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查阅点(城东路99号市水利局312办公室)  公开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丽水市水利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丽水市水利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水利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2802215,13506829549

电子邮箱:lssslj2106613@163.com。

传真号码:0578-2802278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丽水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丽水市监察委投诉。丽水市监察委投诉电话:2098610,传真号码:2098600,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1423室,邮政编码:323000,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丽水市水利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