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具体的承办机构。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701号,咨询联系方式:0578-2615132,传真:0578-2615199。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工作日)  电子邮箱:lssjtysj@163.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

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及承担单位的职能简介: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考核督查、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交通信息化和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规划与财务处:参与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公路、水运等专项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等专项规划编制,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议。负责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负责科技、行业统计、交通产业发展和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和港航及其岸线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工作。组织编制交通工程建设年度预算资金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年度部门预算。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其财务预决算的管理、审核。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和直属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与审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减费降负相关工作。

法规处(挂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处牌子):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综合执法、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办理。督促检查车船的检验工作。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牵头负责“最多跑一次”改革、交通运输综合改革、信用交通建设工作。

建设管理处:协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批、施工许可、建设阶段督导和竣(交)工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招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协同管理交通工程企业及其人员的资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理、造价定额、环境保护等管理。承担地方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公路、航道养护管理及路网运行工作。

运输处:组织拟订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和参与拟定物流行业的政策、制度和标准。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指导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运营,指导出租车汽车行业管理。协调重点应急物资运输和春运、抢险救灾、军运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审核各类运输价格。负责市本级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相关工作,指导治堵有关工作。

安全监督处: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综合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维稳安保等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外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及分工;

       2.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其他文件;

       4.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规划信息、重大项目建设信息;

       5.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6.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采购信息;

       7.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运输管理、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信息;

       8.丽水市交通运输局统计信息、人事信息、民生信息;

       9.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答复信息;

       10.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重点领域公开信息;

       11.《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1.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65132/index.html

2.丽水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jtj.lishui.gov.cn/。

3.浙江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址: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do?deptId=001008012012018&webId=93

4.微信公众号关注“丽水交通”可获取相关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2号6楼。

6.其他方式: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2号

联系电话:0578-2615132

电子邮箱:lssjtysj@163.com

传真号码:0578-2615199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65119/index.html?df=/col/col1229283444/index.html)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index.jsp?areacode=3311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里是向县政府申请),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



附件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


附件  2020年信息公开目录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