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http://zrzyj.lishui.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903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578-2668050,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及分工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规则、省自然资源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报告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预算算、决算报告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事任免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zrzyj.lishui.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公开网址为www.lishui.gov.cn或zrzyj.lishui.gov.cn

 微信公众号:丽水自然资源和规划

指定地点:丽水市北苑路192号

公开电话:0578-2668050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5个一级类别和14个二级类别。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机构名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莲都区北苑路192号903室

联系电话:0578-2668050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递交《申请表》,并在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907/index.html)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内容应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则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受到申请的次序来处理申请,但申请中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将按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