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丽水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丽水市气象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丽水市寿尔福路85号;咨询联系方式:05782661600,传真号码:05782661700;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电子邮箱:lsqxjbgs@163.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丽水市气象局领导及分工 

2. 丽水市气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丽水市气象局工作规则及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 丽水市气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 丽水市气象局公开年报 

6. 丽水市气象局人事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丽水市气象局气象政府网(http://zj.cma.gov.cn/dsqx/lssqxj/)。

2.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3.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丽水市)(http://lis.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4.指定地点:丽水市寿尔福路85号,丽水市气象局办公室,公开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联系电话:05782661600,邮箱:lsqxjbgs@163.com。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丽水市气象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寿尔福路85号丽水市气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2661600 

电子邮箱:lsqxjbgs@163.com 

传真号码:05782661700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丽水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下载并填写《丽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lsqxjbgs@163.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丽水市气象局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的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答复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也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丽水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doc

      

  附件  丽水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