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及分支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丽水市、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景宁县、庆元县工商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公司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