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
受理条件
已在海关清关到货
材料明细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流 程 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办事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丽阳街5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507室
联 系 人
徐浩
联系电话
0578-2113165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监督投诉
0578-215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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