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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项目名称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受理条件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

材料明细

1、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领单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出口合同及复印件;

4、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为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流 程 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办事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丽阳街5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507室

联 系 人

徐浩

联系电话

05782113165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158015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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