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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项目名称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129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_丁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受理条件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

材料明细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同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卡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

10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

3、打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流 程 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办事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丽阳街5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5506

联 系 人

金城石

联系电话

0578-2137311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158015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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