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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方自行或委托中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
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转股协议;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