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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债结汇:
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 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境外发债取得的外汇资金结汇审批:
提供1—6项。外债转贷款结汇,无需提供4—5项I但须提供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