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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项目名称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96]计外资字第7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5.《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97]计外资第612号)

6.《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7.《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8.《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

9.《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2.《关于实施<境内外贫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59号)

13.《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14.《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受理条件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飞机融资租赁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飞机融资租赁的,还需提供民航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完后返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

5.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的所有凭证(原件验完后返还);

6.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7.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8.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

3、输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4、打印外债签约情况表;

5、办理外债登记证。

流 程 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办事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丽阳街5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5506

联 系 人

金城石

联系电话

0578-2137311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158015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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