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监察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交通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丽经贸内贸〔2004〕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等10部门《转发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4〕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时解决汽车市场发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守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我们制定了《丽水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监察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交通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丽水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等10部门《转发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4〕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时解决汽车市场发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守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丽水市的实际,集中时间对丽水市汽车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打破汽车销售地方保护与条块分割局面;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汽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 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
(二) 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五大总成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行为。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计划(物价)、公安、监察、财政、交通、税务、工商、质检部门成立丽水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协调小组的统一协调下,由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具体实施,各级协调小组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 市经贸委职责
1、牵头协调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并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文由市经贸委代章),包括组织协调、督查活动,收集情况总结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等。
2、会同计划(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按《通知》要求,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汽车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良好秩序。
3、会同计划(物价)、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3年整顿旧车交易市场初见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理顺关系,完善“四统一”管理体系。
4、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程序,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拼装车、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行为。
5、会同计划、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生产、销售,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单,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二) 市计委(物价局)职责
1、会同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汽车销售、登记上牌、年检和旧机动车交易中的各项收费(价格),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价格行为。
2、依据《价格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3、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 市工商局职责
1、会同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流通中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在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指汽车安全带、玻璃和轮胎三种配件)的汽车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配件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2、依法取缔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查验,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
3、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和“五大总成交易”,查处回收企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 市交通局职责
会同经贸、计划(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按《通知》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专业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要取消经营许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进行查处。对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报市协调小组并向社会公告,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五) 市监察局职责
监察机关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以及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
(六)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专项整治方案和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布置,各负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汽车市场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