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 企业 > 热点政策解读
商务部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劳动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推荐】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