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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龙泉市物价局,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单位,市直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销售上述药品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涉及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现行销售价格超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规定加价率(额)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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