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龙泉市物价局,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单位,市直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销售上述药品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涉及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现行销售价格超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规定加价率(额)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