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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2007-12-28 08:47:0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来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产业化,加快提升开发区产业档次,培育更多优势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旨在鼓励和吸引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优秀科技人才、留学人员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让和产业化。目标是创建服务高效一流的科技创业园。
  
第二条  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机构为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入园企业应该是2006年以来设立创办的企业,且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内没有自有厂房和办公用房,须从事下列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项目产业化。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三)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合成革制造、汽摩配制造、通用机械制造、金属制品制造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开发;
  
(八)其他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开发新产品;
  (九)取得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入园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熟悉相关技术业务、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入园对象应有与相关的科技开发和研究相匹配的科技人员、科研设备等。
  
第六条  入园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须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八条  拟入园对象须向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入园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一式八份。
  
(二)附件资料(一式五份):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材料;
  
3、老企业出具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可说明企业产品或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创新报告、鉴定或评审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各级各类计划批准文件、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认定证书或文件介绍材料(含技术、产品说明书、专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件及资料。
  
(五)新办企业须有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主持人身份证、学历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收到入园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经初审的材料转交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评估表送发给指定的专家。专家对技术新颖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具备入园资格的书面意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收齐汇总专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入园企业须交一定专家评估费,统一由市科技局代收代付给专家。市科技局对专家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实行保密。
  
第十条  入园企业是市及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火炬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的工业化项目,市级以上科技科研攻关进入中试应用转化项目,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视同具备进入科技园的资格,不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市科技局符合入园资格的认定后,由经济发展局与入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入园方式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社会资产的使用效率,开发区不集中租赁房屋。由企业自行在开发区内租赁房屋,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局为企业租赁房屋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对新办企业,由丽水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全程免费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二年内给予入园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提供租金补助,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每家企业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若项目前景确实较好,且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经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可适当延长一年。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创业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入园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项目研发、内部管理、企业形象等情况。园区企业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问题较多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考核的标准:
  (一)企业的负责人或是项目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实施产业化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三)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实施项目产业化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20%以上。
  (四)主导产品市场前景看好、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
  (六)经过二年扶持后年销售收入应达2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对创业园内的项目,除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本地实施产业化外,必须就地产业化,进入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丽经开〔200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doc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 丽水市科技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doc
(文章来源:市开发区 供稿人: 责任编辑:姚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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