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部门,南城建设有限公司,水阁街道,园区各企业: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承租开发区闲置厂房的补充意见》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承租开发区闲置厂房的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充分挖掘开发区产能潜力,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促进开发区产业层次提升,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承租开发区闲置厂房的意见》(丽经开[2006]117号)进行修改,其中第二条关于鼓励类工业项目及租金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经开发区招商和经发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租金补贴。
二、汽摩配件制造(限机械、电子电器、仪表类产品等)、通专用设备制造(限成套设备类产品等)、电气机械设备及器材制造(限电机、电子元件类产品等)等鼓励类产业项目,经开发区招商和经发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租金补助。
三、本补充意见下发后,属于承租闲置厂房上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本补充意见印发前,已承租开发区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按丽经开[2006]117号文件执行,属于调整后鼓励类工业项目的,经开发区招商和经发部门认定,自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补助。本补充意见下发后,新承租开发区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其项目认定和补助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须同时符合丽经开[2006]117号文件的其他要求。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