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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执收单位

1

社会抚养费

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1、多生一胎的,按2-4倍征收;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0.5-1倍征收;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1-2倍征收;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1.5-2.5倍征收;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7、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责令五个月内改正,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另外,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2倍加收。滞纳金每月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违反规定生育人员

各级计生委

2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县(市、区)70元,市(地)100元,省110元

浙价费〔1997〕67号,财综〔1997〕14号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对象

各级计生委

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4元/证

浙价费〔2000〕5号,财综〔2000〕2号

外出育龄人员

各级计生委

5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放、取宫内节育器50元; 输卵管结扎术165元;输精管结扎术90元;人工流产术:吸刮70元,钳刮165元;引产术230元;输精管吻合术350元;输卵管吻合术355元;抗早孕药物流产:110元;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B超孕情、环情检查5元。上述标准含术前体格检查费、术中手术费和材料费、手术后常规用药。床位费参照医疗服务价格。服务收费除按规定结算办法和标准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结报外,不得向免费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面向社会提供的计生技术服务项目,参照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浙人口计生委[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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