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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收费范围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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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发证费 |
甲、乙级300元,丙、丁级250元 |
价费字〔92〕641号 |
领证单位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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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系统资格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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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考试、注册费 |
报名费5元/人;考试费35-120元/人.科;注册费50元/人;证书章:按成本加10% |
计办价格〔2000〕839号,证书费取消(财综[2004]87号、浙财综字[2005]5号 |
参加考试单位或个人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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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
70元/人 |
浙价房〔2000〕135号,浙财综〔2000〕40号 |
需参加考试单位和个人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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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
35元/人.专业 |
〔98〕383号,浙财综〔98〕136号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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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建筑师 、结构师考试、注册费 |
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60-120元/人.科;注册费50元/人.次;注册章:按成本加10% |
浙价房〔98〕52号,计办价格〔2000〕299号,浙价费〔97〕109号,〔97〕财综29号,证书费取消(财综[2004]87号、浙财综字[2005]5号 |
参加考试单位或个人 |
省建设厅(代建设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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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考试费 |
20元/人.门 |
浙价费〔2001〕55号 |
参加考试个人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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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上岗考试收费 |
40元/科 |
浙价费〔2001〕410号 |
参加考试个人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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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 |
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 |
计价格(2002)2546号,证书费取消(财综[2004]87号、浙财综字[2005]5号 |
考生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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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
70元/人.科 |
计价格(2002)2546号,证书费取消(财综[2004]87号、浙财综字[2005]5号 |
考生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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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收费 |
每人次35元 |
浙价费[2004]280号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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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制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179号,浙价费[2004]72号 |
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个人 |
各级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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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最低收费:砖木、泥木100元/次;砖混150元/次;钢混200元/次。分段累计:500平方米以下:砖木、泥木2元/平方米;砖混2.5元/平方米;钢混3元/平方米。501-2000平方米:砖木、泥木元1.5元/平方米;砖混:2元/平方米;钢混:2.5元/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砖木、泥木1元/平方米;砖混1.5元/平方米;钢混2元/平方米。 |
丽计费管[2004]188号 |
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个人 |
各级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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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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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权登记费 |
居民住宅80元/套;其它房产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500以上-1000平方米的300元/宗,1000以上-2000平方米的500元/宗,2000以上-5000平方米的8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宗 |
计价格(2002)595号,浙价费(2002)346号 |
产权单位、个人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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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书工本费 |
核发一本所有权证书免收,向一人以上核发所(共)有权证每增加一本证书每本10元,补证或更换每本10元 |
计价格(2002)595号,浙价费(2002)346号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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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2元/平方米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373号 |
房屋拆迁单位和个人 |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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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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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3]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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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筑工程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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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收) |
丽水市(含区)1.40元/平方米,其他县(市)1.80元/平方米 |
浙价费[2003]102号 |
建设工程 |
各级建筑工程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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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计收) |
丽水市(含区)1.5‰,其他县(市)2‰ |
浙价费[2003]102号 |
建设工程 |
各级建筑工程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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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计收) |
统一为1.8‰ |
浙价费[2003]102号 |
市政公用工程 |
各级建筑工程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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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建筑安装工程量的0.3‰收取 |
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浙财综字{2003]93号,丽计费管[2004]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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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筑工程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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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
1.施工、设备供应招投标(招中标方各承担50%),省属及杭、宁、温中标价0.3-0.5‰;绍、嘉、湖、台州、金华市中标价0.6-0.8‰;其他市县中标价0.8-1‰;2.设计、监理招投标(由招标方承担):省属及杭、宁、温概算0.1-0.12‰;绍、嘉、台、湖、金华市概算0.15-0.2‰;其他市县概算0.2-0.25‰,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高于5万的按5万收。 |
省人大〔95〕30号条例,浙价房〔99〕68号,浙财综〔99〕41号 |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 |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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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
1.施工或设备供应招标投标:招标方和中标方按中标价的0.5‰;2.设计或监理招投标:由招标方按概算造价的0.25‰ |
丽地价费(1999)41号 |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 |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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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白蚁防治费 |
白蚁预防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收费标准待定)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179号,〔93〕浙价房联43号,〔93〕财综118号,浙建计(93)128号 |
新建房屋单位 和个人 |
各地白蚁防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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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
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制定,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 |
浙建城〔93〕132号,〔93〕财综130号,〔93〕浙价费联47号 |
需挖掘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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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道路占道费 |
建筑堆物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0.5元/平方米.天;户外广告:一类地段40元/平方米.年,二类地段20元/平方米.年,三类地段10元/平方米.年,四类以下地段5元/平方米.年。 |
丽计费管[2005]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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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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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杭、宁、温住宅50-9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14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住宅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80-110元/平方米 |
浙政发〔97〕136号,浙价房〔97〕209号,〔97〕财综66号,浙价费〔2008〕159号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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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丽水市市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碧湖、大港头、老竹、联城、水阁、双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减免范围见文件 |
丽计费管(2001)317号,浙价费〔2008〕159号 |
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是指由城市(包括建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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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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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丽水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减免范围见文件 |
丽计费管(2005)145号,浙价费〔2008〕159号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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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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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浙价费〔2008〕159号 |
集镇内建设房屋单位和个人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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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莲都区各集镇:太平、西溪、仙渡、联合、峰源、高溪、丽新、富岭乡,住宅15元/平方米,非住宅30元/平方米;双黄、黄村、巨溪、泄川、郑地、严鸟乡,住宅10元/平方米,非住宅20元/平方米 |
丽计费管(2001)367号,浙价费〔2008〕159号 |
向建房农民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镇总体规划是指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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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
由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会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 |
省人大〔96〕《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93〕浙价房联43号,财综〔93〕118号 |
风景名胜区各单位和个人 |
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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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 |
杭州:浙政发(98)7号,绍兴:浙政发(95)262号,213号;衢州:浙政办发(97)254号;温州:浙政办发(98)6号;舟山:浙政办发(97)245号;嘉兴:浙政办发(98)87号;湖州:浙政发(98)103号;宁波:浙政发(96)282号;丽水:浙政办发(99)69号 |
浙政发〔93〕159号 |
进出市区的车辆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收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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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 |
市区的机动车辆按年度征收: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120元/年,2吨及2吨以下的和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货机动车240元/年;2吨以上和载客20座以上的客货机动车240元/年。 |
丽办[1999]29号 |
进出市区的车辆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收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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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综合收费) |
2吨及2吨以下的和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辆次;2吨以上和载客20座以上的客货汽车1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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