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劳动仲裁
受理机构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情况
依据:浙价费[2006]302号文件规定,处理费标准为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提超过5000元。
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按2%收费。
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法》第十章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包括: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没有材料是否齐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材料明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诉函;
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5.其它。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调查取证、调解、仲裁
流 程 图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示意图》
受理地点
劳动仲裁处
联 系 人
陈央伟、吴海
联系电话
0578-2091230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监督投诉
0578-2091215
表格下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