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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项目名称

劳动仲裁

受理机构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情况

依据:浙价费[2006]302号文件规定,处理费标准为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提超过5000元。

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按2%收费。

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法》第十章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包括: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没有材料是否齐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材料明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诉函;

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5.其它。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调查取证、调解、仲裁

流 程 图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示意图》

受理地点

劳动仲裁处

联 系 人

陈央伟、吴海

联系电话

0578-2091230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091215

表格下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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