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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的购领

项目名称

财政票据的购领

受理机构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4〕294号。收费标准:详见浙价费〔2004〕294号文。

设立依据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

受理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提出申请;材料齐全。

材料明细

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等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事项。

流 程 图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流程图

受理地点

丽水市北苑路190号市财政局一楼东大厅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联 系 人

赖海燕,李雨梦

联系电话

0578—2669173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暂无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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