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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财政票据的购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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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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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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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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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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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4〕294号。收费标准:详见浙价费〔2004〕29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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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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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提出申请;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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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等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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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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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图 |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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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北苑路190号市财政局一楼东大厅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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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赖海燕,李雨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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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78—2669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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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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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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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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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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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