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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工商、质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项目名称

国税、地税、工商、质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受理机构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质量监督局

项目类型

其他事项

服务对象

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办理时限

工商受理后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20元/套(含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封皮、正本外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6〕261号)

设立依据

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公告(丽地税征〔2006〕116号)

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材料明细

凡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

单位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办妥《营业执照》后复印)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质监部门办妥《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复印)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企业、公司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7.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8.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决议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9.外经贸批准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文件复印件一份(“三资企业”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办妥《营业执照》后复印)一份;

2.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5.《营运证》复印件一份(营运车辆提供);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营运车辆提供)。

办理流程

联合办证所需材料内容统一委托工商受理窗口发放、告知申请人,由工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材料由质监窗口告知受理),告知内容由各部门印制提交工商受理窗口。

流 程 图

暂无

受理地点

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二楼,联合办证窗口

联 系 人

王铁军

联系电话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90234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投诉

审批中心监督投诉处,电话0578-2090207,2090272

表格下载

由税务登记系统软件直接打印表格和内容,交申请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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