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
单位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办妥《营业执照》后复印)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质监部门办妥《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复印)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企业、公司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7.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8.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决议复印件一份(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供);
9.外经贸批准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文件复印件一份(“三资企业”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办妥《营业执照》后复印)一份;
2.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5.《营运证》复印件一份(营运车辆提供);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营运车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