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死亡登记
受理机构
丽水各县(市、区)办证中心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理
收费情况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1994]浙价发98号二、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浙价费[1991]81号三、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四、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五、查询户籍\办理户籍证明工本费1元/次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政策规定的通知》(浙公治〈1998〉209号)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要齐全
材料明细
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是指: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注: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流 程 图
受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办证中心(派出所)
联 系 人
孔星美(莲都)
联系电话
0578-2786277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监督投诉
0578-2090207,2090272
表格下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