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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项目名称

死亡登记

受理机构

丽水各县(市、区)办证中心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理

收费情况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1994]浙价发98号
二、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浙价费[1991]81号
三、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
四、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五、查询户籍\办理户籍证明工本费1元/次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政策规定的通知》(浙公治〈1998〉209号)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要齐全

材料明细

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是指: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注: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流 程 图

死亡登记

受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办证中心(派出所)

联 系 人

孔星美(莲都)

联系电话

0578-2786277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090207,209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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