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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缴纳车辆报废

项目名称

养路费缴纳车辆报废

受理机构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年7月1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浙政办发[1998]140号)、《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538号)

受理条件

公路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

材料明细

车辆报废应于报废之日起15日内带物资部门的回收凭证和当月养路费的有效凭证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手续,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办理流程

提供行驶证或行驶证复印件到稽征处征收窗口,还可以到丽水市工商银行养路费代征网点缴纳养路费

流 程 图

车辆报废办事流程.doc

办理地点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征费大厅(丽水市寿尔福北路881号)

联 系 人

叶伟平、陶杰、张露冰

联系电话

2520572、2520571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即办理

监督投诉

9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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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长长期报废报停待征车辆(死车)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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