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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缴纳车辆新增

项目名称

养路费缴纳车辆新增

受理机构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年7月1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浙政办发[1998]140号)

《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538号)

受理条件

公路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

材料明细

新车在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10天内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缴纳手续,从发照之日起计征养路费,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

办理流程

提供行驶证或行驶证复印件到稽征处征收窗口,还可以到丽水市工商银行养路费代征网点缴纳养路费

流 程 图

车辆新增办事流程.doc

办理地点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征费大厅(丽水市寿尔福北路881号)

联 系 人

叶伟平、陶杰、张露冰

联系电话

2520572、2520571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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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理

监督投诉

9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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