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复决〔2005〕¤¤号
申请人:¤¤县¤¤镇¤¤村第六村民小组。
代表人:周¤¤,组长。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的¤¤¤〔2004〕第¤¤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于2005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丽政复决〔20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丽政复决〔20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丽政复决〔20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责令本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此,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新的证据。
现查明:申请人¤¤县¤¤镇¤¤村第六、第五、第三村民小组因土名“¤¤¤¤”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200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分别以国内挂号第0329号、第0331号挂号信的方式将决定书邮寄给周¤¤和第五村民小组原组长周§§。2004年9月24日,第五村民小组原组长周§§签收了两封挂号信,同时承诺将国内挂号第0329号挂号信交给周¤¤。2004年9月底,¤¤县¤¤镇¤¤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邱¤¤召集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农户在¤¤村村委会会议室开会,传达〔2004〕第¤¤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并且组织讨论是否要继续打官司和如何集资等问题。2005年7月27日,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04)¤¤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纠纷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代表人周¤¤在2004年9月份就应当知道¤¤¤〔2004〕第¤¤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05年7月27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