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复决〔2005〕¤¤号
申请人:姚¤,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镇¤¤¤路¤¤号¤¤¤室。
被申请人:¤¤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第三人:¤¤县¤¤眼镜店。
负责人:林¤¤。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 作出的(2005)¤规城证G20042号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05年10月22日决定受理。2005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上级政府有关复议程序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