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复决〔2005〕¤¤号
申请人:¤¤县¤¤镇¤¤村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周¤¤,组长。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乡¤¤村委会关于土名“黄麻塆”的¤字第000372号山林所在权证,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证是1981年12月25日颁发,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