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行政复议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学习园地 | 工作制度 | 组织机构 | 法制论坛 | 执法监督
您现在所在位置: 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 丽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典型案例
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丽政复决〔2005〕¤¤号

   

申请人:¤¤¤¤¤¤村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周¤¤,组长。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村委会关于土名“黄麻”的¤字第000372号山林所在权证,于2005101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证是19811225日颁发,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 【我要评论】 【推荐】打印】【关闭
[网站地图] [个人定制] [版权声明] [站长信箱]
浙ICP备05000007号
主办:丽水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浙江联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