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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户居民不服某市房管局房产登记行为申请复议



某市某路22-24号两幢楼房内的63户居民,多次举报其前后楼之间的三间房屋系违章建筑应拆除。在一次全市清理违章建筑行动中,某市清理违章建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清违办)为搞清该房性质发函给某市房管局,该局复函:该房现系某房管所使用,系1985年原房产处根据市建设局第3号文件所建。1989房产总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直管公房,并颁发了第2000号房屋所有权证,不应列为违章建筑。居住在该楼的63户居民认为,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对外加工,影响消防、救护通道和居民正常的生活。因此,63户居民不服该复函,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复函,确认该三间房屋为违章建筑。

复议机关认为:某市房管局给市清违办出具的房屋认定复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不能对该复函提起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63户居民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终止。后该楼63户居民又向市政府重新递交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三间房屋的房产登记。经审查,该房屋原为临时建筑,属无照房屋,依法应拆除。某市房产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该房屋进行房产登记发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决定,责令某市房产局对该房屋重新确权登记。

评析:

本案是一起63户居民不服某市房管局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的集团复议案件,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不同的认识:

第一、能否就该复函提起复议申请。63户居民认为,某市房管局在复函中已认证该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并盖有机关印章是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当受理。有人认为,该复函是行政机关对该房屋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还有人认为,对该复函能不能提出复议申请,关键是看该复函是不是外部行政行为。该复函是某市房管局与市清违办之间的内部行文,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不应受理。如果该复函可以复议,即便撤销该复函,但对该建筑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63户居民撤回申请后,又对该房屋的房产登记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予受理。

第二、该房屋登记发证十余年,是否已过申请复议时效。某市房管局及某房管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早过法定复议时效。

63户居民认为,从某市房管局出具的复函中得知该房屋已确权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未过时效。

第三、63户居民是否具有申请复议主体资格。有人认为,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既包括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也包括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相关人。包括:(1)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治安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和被害人;(2)具有公平竞争权的各方当事人。(3)在民法上具有所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相邻权的当事人。如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审批行为涉及的相邻权人。本案中的三间房屋系违章建筑,某房管所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对外加工,影响了63户居民的消防、医疗救护和正常生活,应当依法出处理。作为享有相邻权的63户居民市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的人认为,63户居民不是市房管局房产登记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不享有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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