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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后无证驾车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案情:
  2005年2月9日,曹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某市某小区某栋房屋附近时,车辆碰撞围墙及行人,造成张某受伤。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于2005年2月10日对曹某作出罚款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在处罚执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又于2005年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曹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某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是针对有驾驶证的人(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此,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评析:
  对曹某(醉)酒后无证驾车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主要理由是:
  1、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2条第2款,属于2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以无证驾驶吸收(醉)酒驾驶行为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是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该法第22条禁止性内容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主要是适用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但不排除适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醉)酒后无证驾车是一个行为,即无证驾驶行为,醉酒仅是驾驶者的状态,对曹某的违法行为只能按照该法第99条予以处罚。理由是:
  1、(醉)酒后无证驾车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91条第1款进行处罚。第91条第1款规定的处罚中有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者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无证可暂扣或者吊销的。因此,第91条法条只能针对已经取得机动驾驶证的人处罚,而不能适用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曹某),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法条可以适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法律依据。
  2、(醉)酒后无证驾车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2条第2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无证(醉)酒后驾车行为是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法条进行处罚,也只能以无证驾驶为由,根据该法第9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饮(醉)酒则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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