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2009年6月,丽水市制定《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制度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单位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或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报送范围是: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2、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3、涉及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或原告为10人以上)的案件;
4、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5、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等事项的案件。
同时要求提交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等材料。
市政府法制办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