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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4-29 访问次数: 文章来源: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103

【关 字】 法制 行政复议 通知

【等    级】 省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1-09-12 00:00:00.0

【生效时间】2001-09-12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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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省辖市政府和由省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省级行政机关、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授权组织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或者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政府。

三、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

四、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省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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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李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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