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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扣 分 |
加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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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5) |
1、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正常运行。 |
未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将依法行政列入重要内容的,扣5分;未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运行不正常的,扣5分。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优秀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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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
未按规定向市局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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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实施上级规定的有关深化措施。 |
未能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措施的,视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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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未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应当追究过错责任而不追究的,每件扣2分。对行政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指出的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神情扣1-5分。 |
积极查处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每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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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行政工作社会评价度好,工作有创新,有成效,有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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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省、市级部门或县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5分;某项工作得到国家、省、市级部门肯定的(以领导批示、简报、经验交流为准),每项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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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学法制度,开展“五五普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
未建立学法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扣5分,未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的扣5分,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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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不能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的,扣1-5分。 |
推行核审、听证、复议主持人制度,以及建立工商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的,视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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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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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确认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
通过行政执法监察、群众信访,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扣2分。未追究过错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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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办案软件,与案件有关的监管信息、案源信息、案件信息等及时录入其中。 |
未使用办案软件的,扣5分;有关信息未及时录入其中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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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推动行政处罚文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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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推动该项工作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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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清理行政处罚案件。 |
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每件扣2分;未及时清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扣5分。 |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件的,加2分;5件以上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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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案卷完整、规范等。 |
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扣1-10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扣1-10分。 |
能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并有创新性工作的,视情加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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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行政执法质量(30) |
13、依法采取各项措施,切实保证执法质量。 |
行政执法案件检查结果为后3名的,视情扣1-5分。 |
执法案件检查前5名的,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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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核审,核审意见得到尊重。 |
未对执法案件核审的,视情扣1-3分;对核审意见不尊重的,视情扣1-2分。 |
对每个案件认真核审的,视情加1-3分;核审意见得到尊重的,视情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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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程序,组织听证工作。 |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重视,不听取意见的,扣1-2分;未履行告知程序,组织听证工作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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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
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2分;在复议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而由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每件扣1分。 |
未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视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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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具体行政行为未在行政诉讼终审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
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2分(事先报经市局同意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原告撤回起诉的,每件扣1分 |
行政诉讼胜诉率超过60%的,每增加10%加2分;县、(市)工商局长每出庭应诉一次加3分,其他局领导每出庭应诉一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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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行政政令畅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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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定期报送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提供相关案例。 |
未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或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提供相关案例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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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完成市局核定案例研讨基数(A类局3篇,B类局2篇),并被市局法制园地采用;发布的案例,评析意见达到20条以上时,发布单位应对该案例作总结评析;执法交流文章被市局法制园地采用(各局1篇)。 |
每少一篇,扣1分;未按规定评析的,每次扣1分。 |
超额完成基数,并按要求对发布的案例作总结评析的,加1-5分。案例被省局政务网采用的,每件加5分;超额完成执法交流基数的,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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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积极向总局、省局政务网法制动态报送法制信息及积极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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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提供法制信息的,视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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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时完成市局交办的任务。 |
未按要求完成市局交办的任务的,视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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