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行政行政复议文书及时、准确送达,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本人确认已经知道下列规定:
1、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作出复议答复、答辩时应当向复议机关确认自己或者代收人准确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4、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或者代收人的,应当及时以电话的方式告知复议机关,事后马上补寄告知书。
5、邮政机构在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当事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
6、当事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和《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并且将《送达回证》及时寄给复议机关。
7、当事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邮件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
8、当事人或代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发现邮件内容与邮件回执上标注的复议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场向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复议机关。
9、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当事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本人实际接收的,复议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议应诉处的联系电话为:(0578)2098372(处长)、2098369。当事人与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话会被录音。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邮政编码:323000;传真:2098368。
本人确认签收复议文书的有关事项如下:
1、本人(单位)的住所地为:
经常居住地为:
邮政编码为: 联系电话为:
签收复议文书的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为:
2、本人指定的代收人姓名为: 身份证号码为
签收复议文书的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 联系电话为:
当事人(签名、盖印):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