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利,自觉履行复议义务,确保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对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复议权利
1、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进行质证的权利。
5、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
6、有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7、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8、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9、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10、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复议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不得有妨害复议活动的行为。
2、必须如实表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4、必须履行复议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