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释义]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如改变文字、图形、造型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当然,由于印刷等原因而造成的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较小差异,不构成自行改变注销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注册人名称、地址发生改变,需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商标核准才能实现转让。如果转让注册商标而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即构成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条除规定了前述三项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注册人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主任。对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消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撤销后,通知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可以作为维持其商标注册的抗辩。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构成商标的使用。但是,并非商标以这些形式出现就构成了商标的使用,只有当商标的出现真正是为了商品促销服务时,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那些声明性的,如在报刊上声明其商标已经注册,但并没有进行任何促销活动,如介绍产品、说明销售方式的,就不应承认为商标已经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