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
一、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给付范围:自购药品、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无第三者原因造成除外)、其他责任致伤的、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整形美容、分娩、不育不孕症、计划生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中,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如雇工、业主等受伤者,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三、2007年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800元,城区二级医院1000元,碧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其他乡镇卫生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0元。介于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额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三级医院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报销20%,10001—20000元报销25%,20001—30000报销30%,30001以上报销40%。城区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25%;10001—20000元报销30%;20001—30000元报销35%;30001以上报销40%。碧湖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30%,10001—20000元报销35%,20001—30000元报销40%,30001以上报销45%。
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在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不含转院)住院的,分期给付,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
青田县:
一、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支付方式:(一)即付式:参保对象在信息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时由定点医院在结算费用时直接给予报销。(二)后付式:参保对象持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或附方、出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合作医疗证,由村具体负责人收集汇总核实后,报乡镇农医办初审,再由乡镇代理上报县农医办(也可直接报县农医办受理),经审核批准后由县农医办从统筹资金专户中下拨到各乡镇,最后由乡镇专人支付给受益对象。(三)支付时间:以财政核算年度为准,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参加对象的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截至时间可延迟到次年的3月底。本着“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除即付式外,对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即时受理。接到报销申请后,乡镇农医办一周内初审上报,县农医办两周内审批兑现。
二、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支付标准:大病医药费用实行当年累计制,参保人员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药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扣除医保自负部分后年累计总额在500元以内的自负;5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0%报销;5000-10000元部分,按30%报销;10000-30000元部分,按20%报销;3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1.5万元。在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大病医药费用年累计300元以内自负,300元以上部分按上述标准报销。在县外署名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报销总额的90%执行;在其他非署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报销总额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