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委〔2006〕14号
(2006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浙江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浙委〔2004〕5号)精神, 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推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处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不盘活,林业就难发展,农民就难增收,农村就难小康。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是突破当前林业体制和机制制约的核心环节。
2、切实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森林资源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流转机制、统一的流转市场、相应的服务机构、有力的融资支持,森林资源流转服务跟不上、潜力难发挥、运作不规范、纠纷隐患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巩固和扩大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建设生态林业、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总体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三、流转机制和政策措施
1、建立森林资源流转运行平台。通过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工作,森林资源产权得到进一步明晰,为森林资源流转奠定了基础。各县(市、区)要建立林权管理、林权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
2、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
一是在市、县(市、区)设立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
二是在市、县(市、区)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主要负责为林权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化解银行金融风险;解决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引起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的问题;为大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提供服务。
三是在县(市、区)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供求情况、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拍卖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金融部门要在林权交易中心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3、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服务。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所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代理服务。
4、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行政推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进步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买卖自愿,不搞行政强迫,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6、坚持公开规范操作,严格依法办事。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定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林农的权益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流转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丽政发〔2006〕24号)规定执行。
7、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且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林业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要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对享受税收返还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5〕1号)规定,退税额的60%必须用于通过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原料林建设。
四、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
1、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抓紧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的制订等业务工作,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管,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监管和林地开发利用监控,防止森林资源的破坏。
2、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基层和广大林农,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3、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政策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政策调研,制定出台推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后,要研究运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范,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林农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