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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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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城区公办初中学生转学办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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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学对象: (1)驻丽部队的随军子女; (2)父母正常工作调动的义务教育对象; (3)原始户口(就读初中一年级时的户口)在城区的义务教育对象; (4)城区拆迁户子女; (5)有城区户籍的移民子女; (6)持有创业绿卡人员的子女; (7)华侨子女; (8)从2005年秋季开始就读初中一年级,今后户口转入城区的义务教育对象。 2、办理程序 (1)家长在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或学期结束前的一周,携带相关材料(户籍本、调令等)和复印件到教育科,填写好申请表(区内转学一式三份,跨区转学一式四份,申请表也可从网上下载)。 (2)凡是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一调配到城区学校就读,并在申请表上注明接收学校。 (3)家长到指定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接收学校凭申请表开出接收证。 (4)家长凭接收证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及时开出转学证,提供学生相关的学籍书面档案,同时在学籍网上提出转学申请。 (5)教育局网上审批后,接收学校应及时将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和书面档案,纳入该生就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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