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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丽水市莲都区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招生办法
2007-09-28
2007年度丽水市莲都区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保障暂住人员子女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暂住人员子女是指父母户籍为非莲都城区(外省、市、县或莲都区乡、镇),并随父母在莲都城区居住一定期限的学龄段子女。
第三条 暂住人员子女接受就学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规范”的方针,纳入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为辅的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渠道。
第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暂住人员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教育资源的同时,积极筹措经费,创造条件,以满足本辖区暂住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在调整中小学教育布局时,对通过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优先用于创办民工子弟学校。
第五条 区、街道、社区(村)暂住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暂住人员子女的就学名单信息库,每年6月份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暂住人员子女就学需求信息,并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生信息发布与报名人员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招收暂住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数量和招收条件,方便暂住人员申报。
第七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暂住人员子女的学区划片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区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实行自愿申报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被区级以上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服务机构评为“优秀暂住人员”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暂住人员子女入学后,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权利。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可以收取非莲都户籍学生的借读费,收费标准以省定限额为准,以学期为单位收费,小学向每生收300元,初中收600元。
第十条 暂住人员子女就学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父母在城区经商,且居住在城区的;
(二)父母一方户籍为城区者;
(三)父母在城区购买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四)父母在城区务工两年以上,且租住在城区的。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报名时,其父母需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和以下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报名场所报名,报名就读初中的暂住人员子女,还需提供其小学阶段建立的素质测评报告册、义务教育登记卡:
(一)父母在城区经商的,需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暂住证(莲都区农村户籍的可提供社区居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户籍在城区的,需提供结婚证、另一方的暂住证(莲都区农村户籍的可提供社区居住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父母在城区购买了房屋的,需提供房产证和暂住证(莲都区农村户籍的可提供社区居住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父母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近二年的暂住证,租住在民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被评“优秀暂住人员”的,还需提供区级以上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机构颁发的《优秀暂住人员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暂住人员子女就学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二OO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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