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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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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助学金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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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丽水学院助学金按生均一定比例经费划拨设立,资助对象为丽水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 丽水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不断进步;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年内:①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②无旷课现象。 三、丽水学院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1.符合丽水学院一等奖学金条件的贫(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其中排名在前4%的,占奖学金指标; 2.符合丽水学院二等奖学金条件的贫(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其中排名在前6%的,占奖学金指标; 3.学习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前50%名次或学习成绩进步明显,递进5名以上并进入同年级本专业前60%名次的贫(特)困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200元。 4.学习勤奋,成绩有明显进步的贫(特)困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四、助学金的资助按1至4顺序进行,同类标准中,按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 五、获得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特困和贫困学生,不再享受丽水学院助学金。 六、各二级学院(直属系)可根据以上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本人思想品德表现、学习状况及生活消费情况等,制定相应得具体条件,并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6学年开始实施(2007学年开始发放),学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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