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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实施办法
2007-09-29
丽水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一)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二)类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三)类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一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二类学生免收学费。
三、资助目标。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原则上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
四、资助形式。在全市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地当年小学、初中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校应根据市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教育券”。各校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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