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对象、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包括: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述人员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事程序:(1)、符合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3)、由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办理机构: 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