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和《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和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公务员医疗补助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述单位中的工勤人员。
原已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其他非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和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之和为基数,按5%的比例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及由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和人员,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解决。其它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行负责筹集。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办法:
(1)、用于补充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退休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4%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于补助个人住院医疗费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的住院医疗费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不包括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使用乙类药品及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须先自行负担的医疗费),在职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市财政局原则上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划拨全年的医疗补助经费,其他应由单位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划入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的2月10日前按规定标准拨入个人帐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费用的筹集标准和使用办法可以根据收支情况及财政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和《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