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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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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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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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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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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20天 承诺时间: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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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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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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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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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二、附件材料: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在投标或对外开展正式商务活动前报告)还需提供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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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送发改部门初审;2、县级发改部门初审的,应将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查;3、市发改委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行文上报省发改委;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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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 程 图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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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发改委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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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杨志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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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578-20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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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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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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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http://xzsp.lishu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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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090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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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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