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丽农综办〔2008〕9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结合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申报公开、公平、择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使用有效、发挥作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产生效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申报
原则:公开、透明。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及时转发给市直有关单位,并在丽水市财税网站上公布。
程序: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局,主管局经审查、筛选项目,将拟推荐的项目建议书加盖公章上报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上报项目有筹集自筹资金和使用财政有偿资金计划的,项目建议书需附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和资产抵押(质押)证明材料。
条件: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等项目优先扶持。
二、项目评审
各主管局推荐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组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并确定组长。
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每个成员依据项目评审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项目评分表;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择优选出拟上报项目。
三、项目上报
对拟上报项目,经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农发办根据确定的上报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四、资金落实
农业综合开发市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或6个月内足额转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年的项目自筹资金应在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或6个月内足额到位;建设期为1年以上的项目自筹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分年到位。实施项目如有银行贷款计划的,项目单位应足额到位。
五、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确定资金来源,编制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足额到位。项目单位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农发办审批。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实行报账制。项目单位依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报账申请,填写报账申请单,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向农发办报账,农发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给予办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一般以资产抵押或质押形式,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实行委托贷款制。委托贷款的程序和手续,依据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使用的财政有偿资金要按规定时间足额归还。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坚持依据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规范、有效使用;坚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财政资金的原则,不留缺口,用足资金;坚持资金使用由审计部门实行审计制,用好资金,发挥作用。
六、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单位要建好资金备查账,全面如实反映,严禁虚假上报。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款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财政、农发办等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并及时全面提供有关资料。
七、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单位变更或终止,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农发办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
八、项目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反馈等形式。项目单位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年底前向农发办反馈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的次年5月底前,向农发办反馈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反映项目建设进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产生的具体原因等情况。
九、项目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农发办提出竣工项目验收申请。农发办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标准,及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切实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和备查资料的整理,如实汇报,密切配合,确保验收工作完成。
十、奖惩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经省级验收、国家考评为优良的,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经省级验收、国家考评不合格的,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
项目单位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或项目单位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完成的,一经发现,将及时收回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项目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丽水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