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会〔2008〕173号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培训班教学情况测评表
2.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检查考核表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有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至少应有三年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历,并经市财政局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
二、报备程序
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在省财政厅发布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承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申请;
(二)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包括机构概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
(三)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
(四)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职称、职务等)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会计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培训要求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训开始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情况);
(二)安排的培训课时不得少于会计管理部门要求的课时;
(三)应保证学员一人一座,在场地允许的范围内,每班人数不得超规定的人数,即小班60人以内,大班150人以内;
(四)在培训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地点;
(五)培训结束后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培训人员培训信息的提供,并积极配合做好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信息录入、打印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四、师资要求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为具有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应接受由财政部门组织的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收费标准
由各培训机构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考核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培训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违规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6年11月21日印发的《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暂行)》(丽财会〔2006〕2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会计 教育 管理 办法 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