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农税〔2008〕248号
关于明确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和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纳税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当天;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二、以拍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丽水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窗口(北苑路190号财税大楼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契税 纳税义务 纳税期限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国土局,房管处。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