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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我市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莲都区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市内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收集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并向旅游企业发布。
(四)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负责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县(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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