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编制单位:
根据《丽水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专项规划的论证、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专项规划在提交论证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包括省级有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等,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要求组织专项规划论证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以文件的形式函告我委,同时提交论证稿。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和部门,由我委会同规划编制单位确定。
三、我委根据各专项规划上报的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各规划的论证时间、地点, 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做好论证会的会务安排工作。参加论证会的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由我委负责通知,论证文本由我委提前一个星期送给有关部门和专家。
四、具体论证程序:
1、规划编制单位介绍规划编制的背景和规划主要内容;
2、各部门参会人员和专家发言;
3、形成论证意见和会议纪要。
五、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和会议纪要做好专项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及时报送我委。其中一般专项规划由我委和编制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我委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规划 编制 审批 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