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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分析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丽水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粮食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掌握粮源、实现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搞好全市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综合平衡全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工作分工,履行招投标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八)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争取并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各项社会事业之间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信息产业工作,参与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审批和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负责研究信息产业制造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产业政策,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确定市重点产业项目,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十二)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章的草拟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全市价格改革规划、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制定全市的价格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
(十四)制订全市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依法对市直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十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垄断性经营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无形资产等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十七)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十八)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公益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十九)负责对全市涉案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条例》和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并督促实施;执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二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